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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值班后可以要求单位给加班费吗?

2017-12-25 张逸超 劳法聚焦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联的工作,属于值班,不作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裁判机构一般不予支持。


案    例

何某于2011年8月到某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系编制外人员,与学校签订了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同于2013年7月15日到期。何某在校工作期间,一直按照学校要求在上班前参加班级早自习,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突发问题。学校按照惯例,按月支付何某早自习费150元。聘用合同到期后,学校与何某终止了聘用合同。后何某听说值班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中学支付早自习期间的加班费。

何某的仲裁请求究竟有没有道理、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说法

什么是加班?什么是值班?

加班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指的是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两者如何区分?

对于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值班和加班的区分,通说认为主要是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是不是从事与原有工作职责没有关联、或与原生产岗位不相延续的工作内容,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在具体案件中,一般是从单位有没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两方面来考虑。因此,值班不等同于加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本案结果

本案中,学校有规章制度要求教师参加学生早自习,从而维护班级秩序,保障学生安全,并按月支付相应费用。何某早自习跟班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不同于作为教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应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宜认定为值班。


关于何某的请求,经审理后仲裁委认为,何某早自习跟班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不同于其作为教师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教学工作,故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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